三角貿易實務解析

2015-07-05_21-40-07  

 

意義:我國營利事業接獲國外訂單,委由國外供應商直接出貨或國外供應商訂購貨物進口貨物未經程序轉運至國外客戶之交易方式,即所謂之三角貿易,此類貿易型態因列帳方式不同,其營業稅之申報方式亦有不同。

 

 

2015-07-05_21-41-38  

即貨品不負擔【瑕疵】責任,則視為【居間】 法律行為,信用狀或訂單差額視為外銷勞務得申報零稅率

例題一說明:

2015-07-05_21-43-26  

甲公司帳務處理流程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1.  Invoice
2.  Packing  list
3.  Purchase Order(買方&賣方)
4.  買方與賣方往來電文(Fax or e-mail)
5.  申報附件明細表(Cover sheet)
6.  外匯收入水單
7.  匯出匯款證明書
8.  國外信用狀影本

 

参照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貨物,辦理轉運與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及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說明:二、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收取該國外客戶開來信用狀,洽由辦理外匯銀行另行開立信用狀,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者,該營業人得依主旨規定辦理。至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部分,准由該營業人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7/08/18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

 2015-07-05_21-49-31  

即國內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單,以自己名義向國外供應商訂貨,由國外供應商直接交貨予國外客戶,或進口貨物未經報關進口即行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除分別簽訂買賣合約,並對貨品負擔瑕疵擔保之責任,則屬【買賣】法律行為,其款項按進、銷總額分別匯出或匯入,則應按進、銷方式列帳。

 

甲公司辦理三角貿易按進、銷貨帳務處理方式,應檢附之文件:

依照營業稅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銷售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第三國供應商所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則不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勞務。

例如台灣接單大陸出貨的三角貿易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故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其國內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亦不准以零稅率申報。

因此帳務處理方式為年度結算時,於申報書中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增收入

1.  Invoice
2.  Packing  list
3.  Purchase Order(買方&賣方)
4.  買方與賣方分別簽定獨立買賣合約
5.  申報附件明細表(Cover sheet)
6.  出口結匯證實書
7.  匯出匯款證明書
8.  國內外信用狀影本
9.  提單

 

参照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

營業人接受國外訂貨後由第三國供應商進口再轉運其屬居間或買賣之認定標準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77年8月18日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規定辦理;如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賦稅署88年8月5日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3/09/0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

 

例題二說明:

2015-07-05_21-53-17  

 

甲公司辦理三角貿易佣金收入帳務處理流程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1.  Invoice
2.  Packing  list
3.  Purchase Order(買方&賣方)
4.  買方與賣方往來電文(Fax or e-mail)
5.  申報附件明細表(Cover sheet)
6.  外匯收入水單
7.  國內匯款單(DBU)或其他支付證明
8.  其他

 

 

参照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

三角貿易有關貿易商及供應商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貿易商接獲國外信用狀後,如轉開信用狀向供應廠商訂購貨品,並由供應廠商依約以自己之名義輸出貨品逕交國外進口商,該供應廠商為貨品實際外銷者,應以國外進口商為抬頭按輸出貨品價款開立統一發票;貿易商則應按國內外信用狀差額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外銷貨物、勞務得免開統一發票。)(財政部75/02/17台財稅第7521313號函)

2015-07-05_21-57-50  

2015-07-05_21-58-49  

2015-07-05_22-02-08  

情況Œ一:

直接出口

(1).甲公司透過境外N 公司出口原物料至S公司生產製造後銷售境外C公司

(2).甲公司以近於成本的價格銷售N公司,甲公司有效控制N公司進口價格

(3).N公司受控於甲公司,按甲公司加價後價格銷售S公司

(4).S公司直接銷售境外客戶C公司後,所收款項按進貨金額匯出予N公司(境外OBU帳戶)

(5).N公司按合約價格應付甲公司帳款

情況二:

大陸境內作轉廠銷售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S公司透過關務生產手冊作轉廠銷售,並開立發票收款

(5).S公司按手冊金額匯款海外N公司,N公司按合約金額匯回母公司

情況Ž三:

移轉訂價問題

(1).境外公司與大陸境內公司存在有資金、經營、購銷方面之直接或間接具有控制關係

(2).資金往來的進出情況是否合理

(3).母公司與子公司或大陸境內公司之高級管理人員多數由另一企業所指派

(4).大陸境內公司因使用技術產權或其他專業技術之授權權利金之支付是否合理

(5).境外帳戶OUB資金匯流與國內營利事業DBU之資金匯流有無直接或間接關係

(6).購進之原物料與銷售產品收入之價格皆受另一企業所操控

情況四:

國內營利事業移轉訂價問題

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

一、意義:營利事業與關係人從事受控交易所訂定的價格或利潤。

二、法律依據:

法源:所得稅法第80條(調查核定)

運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1

三、調整方法:

1.再售價格法:亦即調降成本

        釋例說明:

        A公司(為關係企業中之子公司)向B公司(持股100%之母公司)購買電視機10,000台,每台售價26,000元,再以每台30,000元銷售給C公司(沒有關係且獨立),同期間A公司又以相同的進貨條件向D公司(獨立企業)購入電視機8,000台,每台20,000元,並以每台25,000元銷售予E公司(獨立企業)。

<圖示一>

2015-07-05_22-14-37  

< 調整金額之計算步驟>

(1)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毛利率

(2)設算關係交易應有之毛利

(3)設算關係交易應有之常規進貨成本

(4)設算調整每台電視機應增加之毛利(降低進貨成本)

(5)調增之課稅所得

       結論:本釋例在說明,非常規交易之購進與銷售就是調降成本。

 2.成本加價法:亦即調整售價

※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

(一)綜所稅:只有一個

   1.規定:勞退新制提撥6%(所得稅法14條第三類第三款)

   2.為何不是免稅而是不計入?因為領的時候算(退職所得,第14條第9類)

(二)營所稅:只有一個

   1.規定:所得稅法第42條轉投資收益

   2.立法理由:避免重複課稅

2015-07-05_22-22-30  

 

EX1:

△Y=$100

$100×25%=$25(營所稅)

$100-$25=$75(R/E)

IF

遠紡持股遠傳100%,遠紡拿到轉投資收益$75

EX2:

 

2015-07-05_22-24-27    

 

  本文著作專屬安大稅務記帳士事務所所有,請勿轉載  

 

本文著作專屬安大稅務記帳士事務所所有,請勿轉載

文章標籤

安大稅務(A.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